【来源: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2-05-03】
01高校教师黄某某多次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年9月,黄某某在其承担的专业理论课中多次发表与课程无关的错误言论,宣扬错误历史观,误导学生。所在学校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暂停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招生资格12个月,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称职;对黄某某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院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院长、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院长进行提醒谈话,取消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当年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02高校教师周某某浏览国外网站,违法翻译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问题
周某某为某高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平时经常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国外一些网站。在一次浏览国外网站的过程中,周某某无意当中看到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周某某翻译了一些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并利用个人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内容。随后,周某某将自己的微博昵称告诉几名学生,这几名学生又将周某某的微博内容分别发给了自己的同学、家人和朋友。周某某一共在微博上传了涉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博文共计221篇,这些内容传播速度迅速,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并且转发下载量达500次以上,情节严重。周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所在学校给予周某某开除处分。
03高校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将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教育部依据南京大学的调查结果和相关申请,已按照程序撤销梁某“国家级人才”称号。该校党委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04高校教师乌某性骚扰学生问题
2018年9月,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某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2021年9月,乌某被该学生举报并查实。乌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所在学校给予乌某开除党籍处分,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作出检讨。
05高校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所在学校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06高校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及班主任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所在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在学校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07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年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08三峡大学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式授课问题
2020年9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影响恶劣。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郎某某停课、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09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某性骚扰学生问题
2018年9月,乌某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2021年9月,乌某被该学生举报并查实。乌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乌某开除党籍处分,岗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作出检讨。
10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问题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高某多次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此外,高某还存在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行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责令其所在学院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警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总体向好,绝大多数教师都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做到尊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广大学生的尊敬和爱戴。同时,也要看到在全国多所高校发生的多起违反师德师风典型案例,这些违规违纪行为触碰了师德红线、纪律底线,极大损害了教师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例涉及教师及有关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全校教职工务必要引以为戒,始终坚守师德红线、纪律底线,明确行为规范,加强自我修养,自觉追求高尚,责无旁贷地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让良好的师德师风浸润人心、传之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