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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发布日期:2019-01-03 点击数: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高校教师有违反上述“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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