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纪委的监督保障职责和作用,学院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议制度,并根据《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西纪〔2015] 2号2015年4月22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纪检监察事项。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每学期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学院纪委会。如果院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纪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会。
第四条 纪委会由学院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纪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
第七条 纪委书记应将召开的时间、地点、主题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
第八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学院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研判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向学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3.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4.讨论向党代会和学院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5.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立案、审查;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有关案件中的党员的纪律处分。
6.审议决定对学院的党组织和党员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听取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8.研究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9.研究讨论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10.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学院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纪委会讨论议题时,由相关人员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在与会者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纪委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若意见分歧较大,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荣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凡经纪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对纪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或调整,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纪委会复议。
第十四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